本报讯(记者吴林红)“十五”以来,各地按照大市场、大商贸、大流通的思路,积极建设和发展区域商贸物流中心。“然而,由于产业界定原则和依据不明确,以及长期与房地产相混淆的错误认识,给区域商贸物流中心发展带来不少困难。
余渐富委员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明确产业界定原则和依据,特别是针对商贸物流中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税收、用地、融资等方面统一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信贷政策应支持区域商贸物流中心项目,为其开辟新的业务种类;制定相应税收政策,将商贸物流中心提供展示、商务办公等基础设施服务收入定为一般性劳务服务收入,区别于房地产租金收入;对物流中心培育过程中开展的大量广告宣传和提供免费配送等造市活动,以及市场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服务费用列入税前列支。同时,主管部门还要对商贸物流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协调,对已有的商贸、运输、仓储、信息平台等资源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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