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被窃贼偷走,的哥张先生连着好多天没能出去拉活。窃贼被抓获后,张先生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出租车失窃之日至发还之日的停运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今天记者获悉,大兴法院日前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是一家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按照公司的规定,张先生每月应交纳的“份钱”是3915元,除去必要的开支,张先生每月的收入为2500元。
2006年2月16日早晨,张先生发现,停在自家门口的富康出租车不见了,张先生随即报案。
经过侦查,3月2日,公安机关将盗贼张某抓获。经过审理,张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后张某一直在大兴看守所服刑。
尽管失窃出租车已经被追了回来,但张先生还是觉得这件事没有完。因为出租车被窃,自己不能正常运营,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为此,张先生将窃贼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误工费、停运费、补办各种证件费用、随车丢失的剃须刀等损失,并要求其承担诉讼费用。
经过审理大兴法院认为,张某的盗窃行为确实给张先生造成了停运、误工等各项经济损失,对张先生提交证据能够证实的部分,张某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应赔偿停运费653元、误工费2417元,以及其他损失100余元。
律师答疑
解答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
记者:法官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陈楠:现有法规,未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原理,因他人的侵权行为,给事主造成特定经济损失的,事主理应获赔。
记者:事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窃贼提起类似诉讼?
陈楠:如果失窃财物可以给事主带来可预期的、稳定的收益,事主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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