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廖桂金小兵郭晶红)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死者刘某被人踢打致死,但保险公司仍然坚持不是意外事故不肯赔付。为此,死者父母向思明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事情发生在2005年10月6日晚11时,在集美区后溪镇港头村,刘某与卖烧烤的小贩黄明渊吵架。刘被协警劝离现场,仍不解气的黄明渊又追上来,朝刘某脸上就是一拳。刘某被打倒在地后,黄明渊和同伴对他又踢又打,直致刘某重伤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认为,刘某患有动脉纤维肌性结构不良症,在饮酒、头部外伤及情绪激动等诱因作用下,导致病变血管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集美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最终认定,刘某是遭他人踢打后,病变血管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刘所在单位曾为全体员工投过一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10万元,刘某也在其中。但是,承保的天安保险公司却不愿向刘某家人支付这10万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依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条款的规定,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情形。刘某不是因工作原因,而是因酗酒、殴打和生病等综合因素导致死亡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思明区法院否定了保险公司的说法,因为刘某虽患病但该病属于隐性疾病,在饮酒以及情绪激动等正常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刘某死亡。另外,刘某虽有饮酒但并没有酗酒,他是被人踢打而非主动殴打他人,因此不符合免责条款的规定。何况,集美区法院也已明确说明,刘某的死亡原因主要是遭他人踢打所致。
据此,思明区法院最终判定天安保险公司必须赔付刘某的父母10万元保险金。日前,这份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