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金镒
传统观念里,把孩子“过继”给亲友或他人,便与自家没了关系,但从法律上讲,“过继”不是法律概念。这起争夺遗产案有较典型的意义。
父母离异,父女相依为命
李小生家住哈尔滨市原太平区某村,1999年与妻子离婚后与女儿李静一起生活。
为了照顾家,李静上初中二年级就辍学了。年幼的她哪里懂得操持家务,她给爸爸做饭时经常蒸的馒头放锅里多大蒸完还是多大,但李小生仍然很满足,并没有挑剔。就这样,父女俩相依为命,靠种地生活。稍大以后,李静跟爸爸一块种地,家里还有挂马车,父女俩经常在一起拉车卖自家地里种的大葱。
但命运似乎在故意为难可怜的女孩,2003年9月,李小生因脑出血住进了医院,之后,落下了小脑萎缩,丧失了自理能力,整天就像个傻子似的东游西逛。李小生患病后,生活的担子落在了女儿李静一人身上,无力继续耕种的她做出了出外打工挣钱的决定。
李静在外打工期间,家里的亲戚帮忙照顾生病的李小生,省吃俭用的李静每月给父亲寄些钱,父女二人一年也只有在春节才能团圆一次。2006年4月,李小生病情突然恶化,再次住进了医院。李静赶回来,陪伴父亲走完了生命最后一段时间。这是他们父女最后一次相见。2006年5月,李静失去了父亲。幼年就不断承受家中变故的李静,万万没有想到,在父亲去世几个月后,一场官司闯进了她的生活。
遗产诉讼,原告是突然出现的亲弟弟
李静在接到的起诉书中看到,原告李明声称自己是死者李小生的儿子,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被告李静未经其同意私自占有李小生生前留有的房产及土地承包使用权。
这突然出现的李明是什么人呢?李小生留下的遗产他有什么权力过问呢?1999年李小生与妻子的离婚调解书中有这样的字样:“原告:妻子;被告:李小生。”判决如下:长女李静由原告抚养,长子李明由被告抚养。原来李明是李小生的亲生儿子。那么这么多年李明去哪里了?当年李小生离婚,法院判给他的明明是儿子李明,但为什么生活中是与女儿李静一起生活呢?通过李家的其他亲属了解到,李明是在1989年出生,出生三个多月之后,他的母亲突然得了精神病,无法照顾孩子。这让当时刚刚添了儿子的李小生照应不暇,无奈之下,李小生做出了一个决定,由此改变了这个三个多月男孩的一生。为了给妻子看病,李小生把李明送人了。
经过商量,李小生决定把孩子李明送给自己的大哥李大生。兄弟俩当时协商时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就是把孩子送给李大生,李小生永远不要了。几个月大的李明被抱到李大生家后,就再也没有离开,在李大生与妻子苏秀兰的抚养下,李明慢慢长大了。在小李明的眼中,李大生与苏秀兰就是自己的父母,他并不知道自己真正的父母是谁。就连1999年李明父母离婚法院将他判给父亲李小生的事情,李明也毫不知情。2006年,李小生病重,在亲友的安排下,这对亲生而又陌生的父子才再次见了面。但在2006年5月李小生出殡时李明并没有出现。
父与子、姐与弟之间的亲情演化到这步田地,是谁的过错也许根本无需判断。不过李明为何在父亲去世6个月后,也就是2006年11月才想到继承遗产呢?据李明介绍,当时他所在的学校给他推荐了一个单位,但要3000元钱推荐费,他母亲(苏秀兰)经济条件不好,拿不出来这笔钱,就自然想到了亲生父亲李小生留下的遗产。
对于突然冒出来的亲弟弟,李静认为他是给出去的孩子,并没有权利与她共同分享父亲留下的遗产。
“过继”出去的孩子也有继承权
那么从小被抱走的李明还有没有继承李小生遗产的权利呢?
虽然在这起纠纷当中,这个男孩已经被过继给他的大伯家了,但是过继本身并不是法律概念,不能产生收养法上的义务关系,过继只是一个民间的俗称,如果要产生收养法的义务关系,必须办理合法收养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本案中李明应视为生身父母的子女。
李静在法庭上主张,她父亲有病期间从2003年到2006年死亡的治疗费用,是自己外借的,当时,作为儿子的李明没有负担这笔费用,因而他不应该来分遗产。李明的律师认为虽然姐姐李静是为赡养父亲欠下的债务,于情于理,这笔钱应由父亲遗产偿还,但有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忽视,也就是姐姐对父亲同样有法定赡养义务,姐姐履行赡养义务所负下的债务应是她个人债务。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李家中的砖房两间,由原告李明继承百分之四十,由被告李静继承百分之六十;被继承人关于承包土地收益继承应由被告李静继承百分之六十,原告李明继承百分之四十;被告李静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垫付被继承人李小生生活、医疗费与丧葬等费用和由此产生的外债,由原告李明承担百分之四十,由被告李静承担百分之六十。
虽然姐弟二人从小没能在一起生活,但毕竟她们还是同父同母的亲生姐弟,为了这为数不多的一点遗产,双方就不顾亲情,闹上了法庭,这肯定不是李小生生前愿意看到的。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