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荣含含实习生曾辉)市民张先生买了一款新手机,准备作为向女友求婚的礼物,却不想新手机内储存了多张来路不明的照片,其中有两张陌生女人的裸照!女友一怒之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昨日,张先生找到商家,向商家讨要双倍赔偿。
昨日,张强(化名)告诉记者,手机是3月7日在江北某百货公司花3080元买的。他也不知道怎么会有照片,而且拍照时间还是2006年12月17日。重庆市浩邦律师事务所程昌平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文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张先生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而据相关人士透露,新买手机上存有图片的可能有两种:一、手机专卖店员工私自使用后,再卖给消费者;二、手机属于其他用户退回的旧机,经维修后再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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