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煜儒
在外企工作的王华近日被几个电话频繁地跟踪,因为他在一个月前买了一辆东风本田车,由于这个车型进入市场不到一年,销售公司和围绕自驾车服务的公司对购车人的电话调查比较多。对销售公司的电话,王华很欢迎,但对其他邀请参加商务促销活动的电话,他就感到有点累了。
“王先生,您最近买了一辆东风本田车对吗?欢迎您到我公司来领奖品,一个车载冰箱和一个车载吸尘器,您可选一样。”王华的妻子接的电话,一听说有这么好的奖品,对着电话就答应:“好,你们公司在哪里?”“参加我公司活动的前提必须是一家人来,一个人来不行。”
王华回来一听,对妻子说:“不去,都是骗子。好不容易有个星期天,我要休息。”第二天,这家公司又来电话,询问王华参不参加这个活动?王华问什么活动?公司的小姐说,是一个自驾车旅游的宣传活动。王华说没时间,小姐说,这周没有,下周也可以来。
因王华不去,妻子也不能去,小两口大吵一架,妻子一个星期都不理他。王华一气之下跑到汽车销售店,质问销售公司:我的个人电话和买车的信息为什么这么快就被很多调查公司知道了?你们是怎么保护我的个人信息的?我不断接到骚扰电话,生活都被打乱了。
销售公司说:根据正常情况,你在买了我们车之后,会收到我们公司的两个电话,一个是询问您对购车服务是否满意的调查电话,一个是提醒你按时做保养的。
王华说,我收到不下十个电话。
销售公司说,可以泄漏你个人资料的环节很多:保险公司、车管所、税务局,不一定是我们。因王华就是在销售公司买的保险,销售公司就把嫌疑对象推到了另外两家。
王华说,他接到的电话,都与这个车型有关,他认为嫌疑最大的还是销售公司。
王华的经历很多人都遇到过:有的通过手机短信,买了假机票;有的接到欺骗短信,银行卡上的钱全被取走了;有的刚生完孩子回家,推销婴儿用品的就叩开了家门;有的填了张调查问卷,卖保险的电话随后就到;有的在网上注册了一次个人信息,邮箱里满是铺天盖地的垃圾邮件……
“缺乏对个人权利起码的尊重意识,导致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事情一再发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说,没有一个以诚信为基础、以法制为保障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的构建将会是一个极其艰辛和漫长的过程。而和谐的营造来自于个人与社会双方责任的平衡:首先个人要对社会讲诚信,保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同时,提供服务的主体在采集、使用、传播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也应坚持诚信原则,有效保护个人信息。这种平衡应该建立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之上。
吴汉东还指出,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没有建立之前,应充分利用现行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传播进行规范。例如在向服务主体提供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在个人信息保护上所应履行的责任和违约后的处罚,利用合同法加以约束。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据武汉大学周叶中教授介绍,一些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就不遗余力。一些公司就明文规定,在没有得到客户的允许前,不会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英国早在1984年就制定《数据保护法》,规定不允许以欺骗手段从数据主体那里取得信息,搜集取得个人信息必须征得有关个人的同意;1998年,美国商务部发布《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进一步要求美国网站从业者必须制定保护网络上个人资料与隐私权的自律规约。同年出台的还有《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禁止网站从业者诱导未成年人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生日、住址、消费习惯、产品偏好甚至父母年薪等资料。
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说,由于违法成本较小,个别企业超范围采集个人信息,随意出卖或随意丢弃,这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目前,国家立法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尚未界定,以至于难以进行明确的保护。一些服务型企业通过购买获得业主私人信息的做法,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但损害程度难以界定,且很难找到相关证据。对于法律的缺失,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誉权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往往是在被对方告上法庭后才会承担民事责任。
周汉华透露,《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出台后,侵害他人信息,有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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