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虹伟
2007年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第94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将被媒体炒得纷纷扬扬的国内最大知识产权案所涉专利———“一种轧辊小挠度、高刚度轧机”(ZL89101393.8)宣告专利全部无效。
这起专利侵权案还得从头说起。2006年6月20日,拓普公司(原称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状告北京泰隆公司(原称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天宏泰隆公司(原称郑州天宏泰隆冶金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胡玉秀专利技术侵权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拓普公司获得赔金额高达2980万元。这个判决创下了国内知识产权赔偿额的新高,该案遂被称为“国内最大专利侵权赔偿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的决定书指出,1939年获得授权的美国专利US2181173,其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该项专利内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及部分冶金轧钢界专家称,该项专利的设计方案,早在20世纪中期的美国、奥地利等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过,由于存在种种技术缺陷,很快被轧机工程技术界淘汰。1989年初,郑红专将该技术方案在国内申请专利,由于我国专利制度建立初期检索条件尚未完备,此项“发明”于1991年11月获得了中国发明专利权。
应用这项专利,郑红专及郑州拓普公司曾相继在天津、郑州两地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将国内多家轧机设计、制造、使用单位拖入法律纠纷。
法院判决:创下了国内最大专利侵权案的赔偿额
2006年6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郑州天宏泰隆公司、胡玉秀、北京泰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对拓普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同时,北京泰隆公司赔偿拓普公司经济损失2980万元。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迅速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了案情。
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拓普公司总经理赵林珍介绍说,就在拓普公司加大研发力度、进一步发展之时,越来越严重的群体性专利侵权使其不堪其扰。本案自然人被告胡玉秀原为拓普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该公司技术部和设备生产,掌握有拓普公司的详细技术资料。2001年底,就在拓普公司要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的前夜,胡玉秀不辞而别,并很快成立了郑州天宏泰隆公司。随后,该公司利用掌握的拓普公司专利技术,与北京泰隆公司共同为江苏一家不锈钢带企业制造1400mm12辊轧机,构成了对郑州拓普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严重侵犯,并给拓普公司造成3000万元左右的经济损失。
2004年7月2日,郑州拓普公司将郑州天宏泰隆公司、胡玉秀、北京泰隆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北京泰隆公司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将郑州拓普公司和专利权人郑红专拥有的“一种轧辊小挠度、高刚度轧机”的发明专利撤销。
泰隆等公司不服判决:再次与原告对簿公堂
北京泰隆公司一方面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申请,一方面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了上诉。
2006年11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最大的专利权赔偿案。
在本案一审阶段,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曾委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咨询部对所争议的轧机作了技术鉴定,咨询部出具了《技术鉴定报告》,其结论为“从总体技术方案而言,样品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相同”。然而,法院没有采纳这个报告的结论,而是采纳了法院自行组织勘验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北京泰隆公司在上诉状中认为,法官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应该依据法律事实,而不是技术事实。法官必须借助于冶金、机械等行业的专家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出示的鉴定结果,确定有关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事实做出正确判断。《技术鉴定报告》是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合法的、惟一的证据,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否定了《技术鉴定报告》。请求该院依法裁定撤销《民事判决书》。
是公知技术还是发明专利曾是本案焦点
本案另外一个焦点,郑红专所拥有的专利是公知技术还是发明专利?法庭曾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
在法庭上,北京泰隆公司董事长王宇就郑红专专利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提出质证。他向法庭出示了20世纪30年代、70年代已在美国成为公开技术的对比文献,证明郑红专的专利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并已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ZL89101393.8号专利无效的请求。
而郑红专认为,这些证据仅是“一些孤立的技术特征,并非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公知技术”的观点不足以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与郑州这起案件不同,拓普公司曾于2003年在天津将另一同行告上法庭,然而他们败诉了。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亟待完善
围绕这起本不该授予的专利,在2002年至2006年的4年间,曾至少引发了6起诉讼,涉及北京、天津、郑州的几级法院,同时将数家轧钢企业和个人拖入诉讼之中,不仅造成诉讼各方人力财力的极大损失,同时对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是巨大的浪费。同时,不恰当的判决也给司法公正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这起国内最大的专利侵权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相关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课题。
为此,有法律专家建议,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其核心是要平衡和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竞争之间的冲突,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又切实防范合法垄断权被不正当地利用;既充分保护市场竞争,又能实事求是地照顾到合理的暂时限制竞争的商业需要,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交易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创新和经济竞争并行不悖地发展。
专家点评
这起专利权无效的代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刘春田
这起专利侵权案件有若干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和重视。
一、应当相信专利制度的科学性、严肃性。确有一部分人拿国外几十年前公知的过期技术申请专利。但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技术曾做过艰苦的研发工作,或许是受视野和技术检索能力所限,他们无法获得在发达国家已成公知技术的相关资讯,致使他们盲目的投入,造成智力资源的无谓开发和财富的浪费。这种重复投资在技术发展史上屡见不鲜。这应该成为我们在现代化进程中吸取的教训。此外,众所周知,专利权的获得,尤其发明专利的授权,要经过严格的形式与实质审查,非同小可。若如此小儿科的伎俩也可蒙混得到发明专利权,令人敬畏的专利审查制度岂不浪得虚名。
二、维护有效的专利权不受侵犯,是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就是建立一定的垄断,适度地限制竞争,这是该制度的生命力所在。专利权本质是一种垄断权,就是就其专利技术而言,是一种合法的“打压”权。在法律上,在享有专利权的情况下,对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的行为进行打压,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因此,专利权宣告无效生效之前,竭尽全力通过司法寻求保护其权利的种种诉求,只要不滥用其权利,都是正当的。
三、本案没有赢家,只有可资汲取的教训。无论原告、被告、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围绕一项已经被称之为过时的技术,分别动用了巨大的智力资源、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和真金白银,旷日持久、纠缠不休,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诉讼有胜败,大义无赢家。但受损失最大的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是我们的现代化事业,没有人是赢家。因此,吁请此案的当事人,以及所有关注此案的人,能吃一堑,或“见一堑”,长一智,在以后的工作中尽量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四、不断提高专利审查和司法工作的水平,是减少类似本案失误的有效手段。毋庸讳言,本案从专利局审查到一审诉讼对技术问题证据的审查,在当时的情况下,都有可以选择和改进的空间。建议相关行政和司法机关,能从此案中有所获益,在实践中使我国的专利审查和知识产权司法,不断健全、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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