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获悉,与居民用电关系密切的《居民供用电合同》(征求意见稿)近日已经出台并且征求意见完毕,有望在今年出台。根据该合同,欠交电费的居民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逾期30天不交电费可能被停电。
《信息时报》供稿
停电检修需提前一周通知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在3日内恢复供电。
不能在3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容量用电。
欠交电费超过30天可停电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另外,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用电人应负责维修或更换;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电人承担损失。
以合同制约垄断是进步
将于年内出台的《居民供用电合同》,是市政公用领域首次有行业以合同形式,规范与居民之间的供需行为。由于历史的原因,供电、供水、供气等民用公共行业,开放改革至今仍然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怎样供给、如何计价、质量是优是劣,基本上由供方说了算;发生矛盾时,居民也没多少话语权。以合同形式规范供需行为,意味着把这类行政式供给纳入市场消费范畴,以商业契约取代垄断行规,无疑是一大进步。
声音
能否执行存质疑
《供用电合同》某些地方也仍需商榷。其一,每日1‰的电费违约金,按年计就是36.5%,为银行一年定期利息的20倍左右,如此高算依据何在?其二,“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电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是哪个法律法规,为什么是“处理”而不是赔偿?其三,“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用电人应负责维修或更换”,“用电人责任”如何界定?诸如此类,难免会为日后发生争议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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