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春运将于3月14日结束。今年春运火车票不涨价赢得一片叫好声,但仍有许多人质疑退票时收取20%退票费这一老规定。反对者认为,收取20%退票费有“不合法”的嫌疑;也有人提出,即便要收取退票费,也应分旺季淡季、长途短途,区别对待。
强制收费违背“约定”
现在的退票收费标准,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20%(四舍五入到元),这一规定是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在这之前,火车票退票费按每人每次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核收退票费2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有人说,这两者没什么本质区别,“也就差了一个四舍五入”。
反对收取20%退票费的人认为,这种收费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旅客购买了车票,就与铁路部门建立了合同关系。既然这样,就应该遵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很显然,只要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铁路部门就不应该收费。至于时间怎么约定,取决于旅客与铁路部门。但是,现在的问题是,铁路部门不给你“约定”时间只管收退票费,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黄牛”有了可乘之机
收取20%退票费不仅有“不合法”的嫌疑,现实操作中也让“黄牛党”有了可乘之机。今年春运高峰时,记者曾在铁路上海站售票大厅看到,退票区域有铁栅栏与售票区域隔开,还有武警“把关”,目的就在于防止“黄牛”与旅客私下交易:旅客把票退给“黄牛”,一般损失要小于20%的退票费;“黄牛”再高价倒卖车票,到头来利益受损的是其他旅客。
记者曾随机采访了几位旅客,他们中的一部分愿意“冒风险”把票退给“黄牛”以减少损失。到铁路部门正规窗口退票的旅客言语中也有无奈之意,旅客王中林的话可能有一定的代表性:“到正规窗口退票,一半是怕卖给‘黄牛’的话可能会拿到假币,一半是怕私下退票被抓,自己也成了‘非法倒卖火车票’。”
退票费应分淡旺季
铁路部门收取退票费,一个原因是退票也需要花费人力、物力,另一个原因是退回来的票如果不能再次卖出,就有可能浪费本就紧张的铁路资源。对此,有人提出,即便要收取退票费,也应区分旺季淡季、长途短途,在维护铁路部门利益的同时也维护旅客的利益。
首先是区分旺季淡季。淡季时因为客源相对少,收取20%的退票费“还勉强说得过去”,而旺季尤其是春运这种“一票难求”的时候,退票尤其是提前较多时间退的票,如果组织得当,要重新卖出并非难事,这时候也收20%的退票费不合理,可考虑退一张票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这种方式。
再说长途短途。短途车票票价低,旅客退票付出20%的退票费,“损失”的数额不大,容易接受;但是长途车票票价高,有的甚至高到近500元,按20%的退票费计算就是近100元,有的旅客实在心疼。因此,有人建议给退票费设个最高限额,也算折中之策。
本报记者 金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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