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定于本月16日开庭审理日本西松建设公司就广岛高等法院判决其向中国劳工做出赔偿而提出的上诉。据报道,此次法庭辩论的主题仅限制在所谓“放弃请求权”问题上。也就是说,二战前被强掳到日本的中国劳工,作为个人,他们有没有向日本政府或企业要求赔偿的权利?
中国劳工状告日本公司
1998年1月,曾经被日本西松建设公司(其前身名为西松组)强掳到日本的360名中国劳工中的5名中国劳工及死亡者家属,向日本广岛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2002年7月,广岛地方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西松公司应负法律责任,但以事件发生的时间已超过赔偿请求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要求。为此,5名原告向广岛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2004年7月9日,广岛高等法院否决了广岛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判西松建设公司向每名原告支付赔偿金550万日元,总金额为2750日元。这是日本的高等法院首次对中国劳工赔偿诉讼案做出胜诉判决。
当年被西松组强掳到日本做苦工、今年82岁的邵义诚老人说,1944年他们被强掳到日本后,为西松组建造水电厂,每天干12个小时的活,吃不饱,穿不暖,过着非人的生活。很多劳工不堪重负,惨死在异乡,而西松建设公司至今也没有给这些劳工一分钱的赔偿。
家住广岛县加计町的当地居民中川达男、中川实雄、尾坂秋三、地主武夫等10多人,在上世纪90年代末都分别向日本有关部门作了陈述,证实中国劳工在西松建设公司受到的非人待遇。
西松建设公司进行狡辩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西松建设公司向广岛高等法院提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中国已放弃了赔偿请求权。言外之意,中国劳工没有向他们提出赔偿的权利。
但是,广岛高等法院在2004年7月9日的判决中,驳回了西松建设公司的主张,判原告胜诉。西松建设公司不服判决,又以“中国已放弃请求权”等多个理由,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1月15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审判长中川了滋向“西松诉讼案”的原告方和被告方发出通知,此案的法庭辩论,将围绕“中国公民是否有赔偿请求权”这一主题展开。
中国公民有没有“请求权”
曾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副会长的陈春龙对中国媒体表示,中国政府放弃了战争赔偿,但中国公民并没有放弃。中国政府也多次指出,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这不意味着中国民间人士作为日本侵略战争的受害者,也放弃了赔偿权,他们有权向日本政府和企业要求赔偿。
然而,不可思议的是,2005年3月18日,东京高等法院在第二批中国“慰安妇”诉讼案判决中,以1952年4月8日日本政府和台湾当局签订的所谓“日华和约”为根据,判原告方败诉。理由是,“日华和约”承认1951年“旧金山和约”的原则,“旧金山和约”签约国已经放弃了个人赔偿请求权,甚至认为日本政府1972年和中国政府签订的日中联合声明是在“日华和约”已经解决了战争赔偿问题的基础上签署的,因此中国人的战争赔偿请求权,早已因中日联合声明的签署而放弃了。
对此,中国劳工、西松建设审判支援会的足立修一律师指出,一、中国不是“旧金山和约”的签署国;二、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日本法院竟然以与台湾当局签订的“日华和约”来处理中国民间赔偿问题,这违背了中日联合声明;三、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并没有明示中国公民放弃赔偿请求权。因此,中国公民完全有向日本政府和企业要求赔偿的权利。(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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