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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无效婚姻”取代“非法同居”?(民意顾问看世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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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青年报3月10日报道“在中国存活了近20年的非法同居概念应该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了。”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建议,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学、文明的法治概念即无效婚姻,以保护公民权利。

韩德云代表本职是一位律师,他从法律角度解读了非法同居的概念内涵。他说,“非法同居的提法最初见诸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的非法同居的提法,是人们将非婚同居的关系视为一种不道德,称之为‘非法’而从道德上加以鞭挞。”韩德云说,当时普遍的社会心理是把非婚同居视为非法,把非婚同居的人形同“过街鼠”,人人喊打、乱扣帽子,使其惶惶然抬不起头,这实质上是扩大了道德范畴的标准。“严格来讲,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我国《婚姻法》并没有禁止婚前同居、非婚同居,也就是说非婚同居不属非法行为,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上的禁止,这与我国法治精神不相符。”

  “同居”现象,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对于这一现象,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但由于“非法同居”提法的影响,“同居”给人们造成的第一印象是暧昧的,甚至是不检点的。

  如何看待韩德云的建议,这一建议有着什么样的现实意义呢?记者采访了本报两位民意顾问:南京市政协委员薛正毅、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刘小冰。

  在接受采访时,薛正毅先生表示,“非法同居”,应该包括两个含义,一是说在首先有着具体的法律规定下,确实违反了法律;二是说在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法律下。他认为,应该从法律与道德两个方面来认识韩德云的建议。社会的管理,最起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依法治国,一个是以德治国。法与德必须两手抓,两手硬,有些时候违反的是道德,有时候违反的是法律。从这两个方面来认识韩德云的建议,我并非不赞成,而是说,如果《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取消“非法同居”这个提法。

  薛正毅先生说,关于“非法”明确了,再来看“同居”,“同居”可以肯定地说,弊大于利,不太适应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传统习惯。现在,性道德观念进一步开放,“同居”伴随着性伴侣多、流产等社会问题,容易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而强调和谐社会,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刘小冰则从用“无效婚姻”取代“非法同居”的意义、实现的可能性、司法的裁量权等三个方面,简要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说,第一个方面,从法律上讲,是有意义的。婚姻的合法有两个要件,一是实质要件,二是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中的一条是,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否则无效。很明显,“非法同居”缺乏形式要件。从这点来说,这种提法的改变,严肃了法律。

  这是用“无效婚姻”取代“非法同居”的最大意义。

  “从我个人来讲,婚姻是自由地选择异性的一种权利,前提必须是合法。”刘小冰话音一转,提出,“我认为用‘无效婚姻’取代‘非法同居’不太现实,会损害有些当事人的权利。”他说,拿登记来说,当事人应该亲自去,有些当事人为什么不去?有些偏远地方登记起来很麻烦,在一些贫穷落后的地区,往往是先住在一起再说,比如办了酒席等于向人们宣告当事人已经结婚了,是两口子了,日后再去补登记。而这是有利于和谐的,如果全改过来会怎么样呢?

  他说,其实这种“提法之改”是一个老话题了,在修改《婚姻法》时就已经出现。他认为,应对上述的这些婚姻情况放一定的空间给司法去处理,而不要在法律上一刀切。这是第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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