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3月11日讯(记者 纪燕玲 实习生吴丹摄影报道)13年守寡生涯中,乐东农妇陈泽丽从来没有停止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丈夫讨个公道,这位农妇倾其所有打起官司。历经几次庭审,海南中院近日终审判决车主赔偿陈泽丽母子5.9万余元。
13年前丈夫运货时丧生 据陈泽丽介绍,1994年,她的丈夫石奇光和姐夫孙琼安合伙做生意,当时收购一车花生要拉去屯昌,便雇了吴某的车,并由司机黄某开车。1994年2月3日凌晨2时左右,车行驶在通什市(现五指山市)番阳镇境内的公路上翻车,石奇光当场死亡。
事后大约一个多月,因双方协议不成,赔偿金额达不到要求,死者家属向原通什市交警大队报了案。
农妇历经数场官司维权 陈泽丽说,没想到等了11年,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于是,2005年4月27日,她和4个儿子只好向五指山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和黄某赔偿抚养费、丧葬费等共10.5万元。
而吴某辩称,当时他只同意司机黄某和货主孙琼安与他一起去屯昌,不同意石奇光跟车。但石奇光为了节约路费趁他不注意,偷偷上车,以致发生意外事故,事故的责任应由石奇光自己负责。
五指山法院一审以陈泽丽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一审驳回诉讼请求。陈泽丽不服,上诉至海南中院。2006年4月13日海南中院裁定,撤销五指山法院“已过诉讼时效”的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
同年9月22日,五指山法院重审后判决,吴某及货车司机承担70%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共59222元。
吴某不服,又上诉至海南中院。2006年12月25日,此案在海南中院再度开庭审理。此次开庭,吴某没能补充新的证据,上诉理由除坚持原审时的辩称,即死者上车自己毫不知情,自己可免责外,还增加一个新诉由,那就是交警部门程序违法。对此诉由,法官当庭表示,如果上诉人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可另行起诉。法庭当庭组织了调解,但未成功。
陈泽丽的代理律师李武平认为,导致交警部门不能及时作出事故认定书的主要原因,是上诉人吴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保留现场和及时报案,所以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书是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的。
终审认定车主司机担主责 海南中院二审认为,由于吴某雇用的司机黄某的过错,致使其驾驶的大货车翻车,造成坐在车厢上的石某当场死亡,黄某的过错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根据五指山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理意见可得知,该事故发生时间是1994年2月3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但由于吴某事后未履行协议,石某亲属在出事后二个多月才到该交警大队报案,由于事隔太久,事故现场已无法进行勘查,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和认定责任。按照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人货不能混载”规定,在石某上车前吴某雇用的司机黄某应该阻止并予以拒绝,而两人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该事故发生,且在该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案,致使不能查明事故原因,因此,吴某和黄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死者石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坐在车厢货物里的危险性,对此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即30%责任。黄某系吴某雇用的司机,依法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3月6日,海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终审判决书的陈泽丽失声痛哭,她告诉记者这回流的是高兴的泪,尽管目前她还没拿到一分赔偿款,但法院己两次判她胜诉,她守寡13年讨来的这个公道,也许可以给亡夫些许告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