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严禁违法收集证据
检察机关: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法院:注重审查证据合法性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记者王斗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意见》提出,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五项原则: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意见》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及时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严禁违法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要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固定工作。对与查明案情有关需要鉴定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应当及时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并将鉴定报告附卷。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既要听取其有罪供述,又要听取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排除。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会议。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意见》还提出,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辩护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存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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