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奠基阳光政府
即将公布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见证了中国建立透明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努力。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董瑞丰
政府网站、新闻发言人、村务公开栏、行政服务中心……近年来,随着政务公开的举措不断增加,我国政府正加快脚步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和服务能力。
2007年1月,广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瞭望》新闻周刊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该条例已进入最后的修改期,近期将公布施行。
受访专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是对政务公开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推动政务公开在法制的轨道上开展,彰显了中国建立透明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决心。
覆盖大多数机构
近年来,有一些法律法规从起草伊始就成为舆论热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其中一部。该条例受到持续关注,主要因为政府部门掌握的部分信息往往与公众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而过去行政机关并没有把这些信息公之于众的传统。
据《瞭望》新闻周刊了解,由于多年形成的工作习惯,政府信息通常不对外公开。随着政府工作方式的改进,信息公开虽然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否公开,公开多少、怎么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均由掌握信息的部门自己决定。
“许多政府部门的信息,不仅群众得不到,其他部门也很难得到。”参与条例起草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说。
由于此前没有全国性的法规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是否公开信息、公开哪些信息、如何公开信息,对行政机关公布信息的义务没有形成共识,多数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对此,即将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调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参与了该条例的起草研究,他日前指出,就法律地位而言,条例作为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是目前政务公开领域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的权威性。
也因为该条例是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因此只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而不适用于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不过《瞭望》新闻周刊获悉,条例中除了规定行政机关适用该法规外,还注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参与制订条例的国务院信息办有关人士表示,包括一些社会公益部门,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交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条例进行信息公开。换句话说,条例覆盖了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大多数机构。
原则上全部公开
据国务院信息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开信息的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除了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
按照公开的方式,条例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据有关人士介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反映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四类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
为避免行政机关隐瞒信息,条例设计了公开目录制度,规定政府部门须将其掌握的可公开信息制定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条例对信息公开的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以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时限为例,条例规定,政府部门须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若该信息需进行比较复杂的处理,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此外,条例对信息公开的地点,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格式等细节也进行了规定。
此外,在该条例的起草、修订过程中,外界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行政机关不提供相关的可公开信息,公众应该怎么办?
据了解,条例为申请人提供了三种救济渠道,即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对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监督、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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