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程义峰)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12日说,目前各行业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现象相当突出与普遍,为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消除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有必要在就业促进法中加入体现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保护的内容。
“在就业歧视的各种类别中,有一类是最近十几年出现并且愈演愈烈的,那就是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周洪宇说,“其实现代科学已证明,这类人群在工作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他们也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是由于人们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致使部分患者及病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周洪宇说,乙肝病原携带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之一,是他们被很多企事业单位拒录,侥幸进入企业的病原携带者也会在福利体检中被甄别出来,面临被解聘的危险。资料统计显示,我国超过一半的乙肝患者因患病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
周洪宇建议,就业促进法在列举不得歧视的因素时,应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因素考虑进去,最好是以明确列举的方式;另外在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除非劳动者所患的疾病(或潜在疾病)影响到了工作能力和工作实效,否则不应当因他们所患的疾病(或潜在疾病)而对这部分劳动者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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