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3月12日电(记者朱立毅)造成8人死亡6人受伤的浙江湖州“10·21”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发生火灾的个体服装厂负责人喻木军,12日被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去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湖州市织里镇安康西路一家个体服装厂突发大火。
经事后调查,火灾是由厂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因电瓶总成电源线接头在带电状态下接触电阻过大发热,引燃电动车可燃构件和周围可燃物而引发的。
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发生火灾的个体服装厂负责人为安徽广德人喻木军。2004年年底,他租用织里镇安康西路137号的房屋擅自开办童装加工厂,开业至今一直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且童装生产、工人生活、仓储等均在同一幢楼房内。
虽然工厂内安装有部分消防设施,但有4只应急灯没有按要求安装使用,厂区内没有消防制度,也没有按整治要求派专人通宵值班、每天检查防火门的开关。作为服装厂的负责人,喻木军从来没有向员工讲解厂里的消防设备如何使用,也没有组织过消防培训。
火灾发生当天凌晨2时服装厂收工后,喻木军没有上楼仔细查看防火门有无关闭。火灾发生时,2只应急灯没有亮。发生火灾时,喻木军逃生后并未离开火灾现场。公安人员到场后,他即主动承认自己是工厂老板,并在当天接受调查,协助公安机关弄清火灾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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