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了十余年,“丈夫”却突然提请法院依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近日,礼泉一民警自曝与“妻子”领的“结婚证”是自己填写的、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申领、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惊人内幕。
2006年11月14日,礼泉县公安局巡警董斌向县人民法院呈交起诉状,要求与同自己共同生活了十一年的杨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但杨某在法庭上称:1993年她与董斌离婚属实,但在1996年的时候,她和董斌已经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当庭提交了结婚证及公安局邀请她参加“慰问警嫂迎新春团拜会”上书有“致董斌夫人杨××”的邀请函。
出乎意料的是,董斌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却曝出了一个内幕:自己与杨某的“结婚证”是他自己填写的、双方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依法申领、不具备证明夫妻关系的效力。
据此,礼泉县人民法院认为董斌与杨某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两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于2007年1月22日依法作出了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判决。
接到判决后,杨某不服判决。她认为:1996年复婚时,因领取结婚证时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不在,过了几天后结婚证被董斌一人领回,此后她一直认为双方系合法登记的夫妻。直至庭审时,董斌才称其所领的结婚证是假的,内容是他自己填写的。
杨某在向记者投诉时气愤地讲:“董斌作为一名公安干警,竟然伪造结婚证,骗取他人同居,性质极为恶劣。但对其错误行为,法庭既不当庭予以批评,也未在判决书上认定其有过错,无疑是对董斌这种不道德行为的一种放纵……”
就此,记者前往礼泉县公安局,希望弄清董斌当时领结婚证的来龙去脉。但董斌称:他和杨某的事是个人的事,不愿和记者见面。
那么,董斌作为一名公安民警,难道不明白伪造结婚证是违法的行为吗?当时领回的结婚证究竟来自何处,上面所盖的公章是否是伪造的?就此,本报将进一步予以追踪报道。
文/ 本报记者 程辉 陈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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