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记者孟娜、邹声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了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对物权法草案作的较为重要的修改有六处,其中包括:
物权法草案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比原稿增加了“或者恢复原状”几个字。
草案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目前这一款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目前这一条中的“动产所在地”修改为“抵押人住所地”。
杨景宇说,此外根据有些代表提出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他说,有些代表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其中有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有些问题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已经反复作过研究,对草案以不再修改为妥;有些问题需要经过实践,总结经验,再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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