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我在一家机械设备公司上班,是负责技术工作的主管,从事该行业已近二十年,对工作流程及技术难点有一定的研究。去年年初,公司让我拟写一套详细的技术操作规范,并约定著作权归我所有,公司可以无偿使用。
肖先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信中所述,你所编操作规范手册的著作权虽然归你所有,但你在行使上仍存在一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从来信看,你是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因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而创作了技术操作规范手册,属于职务作品的范畴,而该手册的著作权根据双方约定应属你享有,但你所在公司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同时,未经你单位同意,你在将操作规范手册交给单位后的两年内,不得许可其他单位以同样方式使用该规范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因此,如果你单位同意你将操作规范手册交与其他单位使用,你可以与所在单位约定报酬的分配比例。当然,该约定仅限于自你的作品创作完成交单位之日起两年内,两年期满后,你行使著作权不再受单位的约束。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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