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与回应
贵报昨日社论对此番医疗体制改革备选方案的“供货”单位中没有民间机构深表遗憾,以为“民间机构更有可能超越官方牵制,以独立身份代言民间利益,提出一份充分考虑民众立场的医改方案”。笔者以为,这里面对民间机构与民众立场的关系以及民意如何在政府的决策中得以表达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需要加以辨正。
民间机构的重要品格之一确是所谓“独立”,但这里的独立不只是独立于政府,也包括独立于民间。因为民间机构并不等同于民众的利益代言机构——民众的利益代言者应是民众选出的代表,民间研究机构就更是如此。为民意代言自然精神可嘉,却并不是一家(民间)研究机构的本分。无论是官方机构还是民间机构(其实所谓“外脑”就是民间机构,似乎不能说国外的就不是民间的),在其提出一项公共政策(方案)之前,都必须考虑到可行性,如果该方案放诸中国的现实中完全“水土不服”,也就没有中标的可能。考虑方案的可行性,就不可能完全忽略民众的意志——现行医疗体制之所以要改变就是因其违背了民众的意志,从而失去了“合法性”。但只考虑民众的意志显然还不够,甚至远远不够,否则只要按照民众的意志去做就是了。任何一项公共政策最后都只能落在各方博弈之后的利益均衡点上,也就是要让各方都能够接受(当然,话语权不同,利益表达能力不同,利益分配的多少也就不同,但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显然,即便是一家民间机构提供的方案,也不可能不考虑这点,否则就只能是个善良的愿望,而完全不会成为现实。何况,民间研究机构因其完全要靠市场生存,就必须使其“产品”有竞争力,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的备选方案,竞争力就体现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现实可行性。可行与否,当然又无法“超越官方牵制”,特别是在中国的现实之下,不能说民间方案就有此“豁免权”的。
笔者以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不是体现在方案的提出上,而是体现在方案的确定上。事实上,方案的提出是个“技术活儿”,有相当的“技术含量”,并非依据普通人的常识就能完成的,这也正是政府要把决策方案交由研究机构来做的原因。具体就医改方案来说,六套方案到底采用哪个,不能由领导拍脑袋,也不能由“技术官僚”来决定,而必须充分征求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哪一方案都不完全合适,而只能看哪一方案更接近各方利益的均衡点,也就是获得最高的票数而中选。这样的方案虽然并非尽善尽美,但却具有基于最多民意支持的合法性,执行起来也就阻力最小。而让人担心的问题恰恰是,透露这一消息的卫生部副部长只是说六个方案“供有关部门作比较最终制定医疗体制改革政策”,而未提及是否要交由民众选择。
唐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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