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免税比例升至12
%新华社电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作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说,草案作了15处修改,主要的有4处。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了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再适当提高免税扣除比例是必要的,建议将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12%。
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建议删去草案规定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中所列具体项目,修改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建议删去草案第十条第五项、第七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第五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第七项),不得扣除”这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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