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东京3月13日电(记者吴谷丰)日本东京高等法院13日下午就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中国原告要求日本政府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告律师团对判决结果不服,表示将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东京高等法院审判长大喜多启光在判决中认定了侵华日军在中国遗留化学武器的事实,但以“日本政府过去不能在中国进行遗留毒气的调查和回收”为由,维持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索赔请求。
中国黑龙江省的5名遗留化学武器受害者1997年10月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给予总额为8000万日元(1美元约合118日元)的赔偿。2003年5月,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日军在中国遗留化学武器对人造成伤害的事实,但却以日本政府难以在主权不能涉及的中国回收化学武器为由,驳回原告诉求。此后,原告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据悉,在中国受害者迄今提出的3起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诉讼案中,只有一起在一审判决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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