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3日讯:今日15时,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肖扬说,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3668件,结案数同比上升14.77%。
肖扬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5007件,结案数同比上升2.07%。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01379件,判处罪犯889042人;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382407件,诉讼标的额6827.8亿元;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5052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323件,涉及赔偿金额3484万元;办理执行案件2149625件,执行到位金额3455.8亿元;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97468件。
肖扬说,依法加大惩治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力度,共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案件23733件。其中,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案件359件,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案件8310件。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825人,地厅级92人,省部级9人。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案件16679件,判处罪犯22944人。依法惩罚各种毒品犯罪,共审结制造、贩卖毒品等案件31582件,判处罪犯37256人。
肖扬说,完善死刑核准制度。为保证今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从思想、制度、组织和物质装备等方面作了充分准备。进一步完善了死刑案件一审、二审和核准工作制度;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现了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审判力量,连续举办两期全国刑事审判法官培训班;利用多种形式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思想认识,坚决执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肖扬说,认真审理再审案件。对申诉、申请再审理由充分、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无理的,在驳回再审请求的同时进行判后答疑,最大限度地止争息访。各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再审案件48286件,审结47270件,改判15568件。其中,依法受理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10918件,审结10715件,改判2798件。
肖扬说,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完善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努力改进和完善便民诉讼措施,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制度,有6520个人民法庭具备直接立案条件,解决偏远地区当事人申请立案不便问题;有328个中级法院和2307个基层法院建立了一站式立案大厅,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南;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直接到当事人所在地或案发地开庭审理案件,方便群众参加诉讼;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达38.87%,民事案件达71.26%;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全年救助282581人次,缓、减、免交诉讼费12.11亿元。
肖扬说,2006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外和涉港、涉澳、涉台案件23313件,同比上升16.39%。
肖扬说,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一是协助地方党委选好配强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努力把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业务、清正廉洁、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二是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重点,强化领导干部的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职责;三是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教育领导干部不断提高反腐防变的能力和自觉性;四是不断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
肖扬说,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裁判不公;有的案件办案周期长,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有的案件执行不力,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
肖扬说,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调节经济关系,实现案结事了的水平不高;二是有的法官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差,司法行为不规范,偏听偏信,主观断案;三是极少数法官和法院领导于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肖扬说,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依法严厉惩罚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把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依法严厉惩罚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使命,依法严厉惩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
贾春旺说,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放火、爆炸、强奸、绑架犯罪嫌疑人47228人,提起公诉46607人;批准逮捕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419578人,提起公诉445849人。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投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18446人,已提起公诉8343人,查办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
贾春旺说,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强化上级检察院对办案工作的组织指挥,加强跨地域侦查的协作配合,提高发现和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18241件,其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623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追逃专项行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70人,比上年上升137.6%。
贾春旺说,严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注意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完善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立案侦查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987人。
贾春旺说,健全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近年来发现的冤错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制定了《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机制。强调在办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中,要更加注重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及时监督纠正违法取证行为,坚决排除刑讯逼供获取的言词证据,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贾春旺说,继续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05年建立这一制度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去年制定了两个技术规范,完善了具体的操作程序。目前全国已有2171个检察院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推行,强化了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对防止讯问中出现不规范行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贾春旺说,依法监督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6662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4858人、追加起诉10703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纠正意见2846人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组织开展了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查,监督纠正6074名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漏管问题,对不再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207名罪犯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收监执行。
依法监督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对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4569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96382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7204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1368件次。巩固集中清理超期羁押的成果,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33人次,检察环节继续保持无超期羁押。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逮捕工作专项检查,共抽查10万多件近年来办理的逮捕案件,针对存在的掌握逮捕条件过宽或过严、批捕后未及时执行等问题进行整改和纠正,促进了逮捕措施的依法正确适用。
贾春旺说,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仍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够。监督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执法、司法不公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监督纠正。二是法律监督能力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杜会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检察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方式简单,不注意化解与案件相关的矛盾,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影响执法效果。三是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仍有发生。
贾春旺说,高度重视死刑案件办理工作。针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第二审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开庭审理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件,强调要切实依法做好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依法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全过程包括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同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规范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司法解释。由于长期以来多数地方对死刑第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没有专门的办案力量和人员编制。各省级检察院面对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采取临时内部调整办案力量、从下级检察院借用业务骨干等措施,保证了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贾春旺说,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更具有现实意义。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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