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银川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停止不合理收费行为
银川有线电视网络到2004年底实现全面改造升级,可根据用户缴费情况实现电脑控制随时中断信号。然而,收费还沿用过去的规定,在中断用户有线信号期间,仍要求用户补交此期间的收视维护费。
2006年年初,家住兴庆区的马先生刚买了新房,经朋友介绍,他在自己家里与银川市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协议。马先生预付了7000元的工程款后,快1个月了,也没有见到装修工人上门,便打电话联系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但却联系不上。他赶紧同该装修公司取得了联系,该装修公司告诉他,与他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公司前合伙人之一,目前此人已经同公司分道扬镳。马先生无奈之下到银川市兴庆南区消协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告诉他,法定代表人的改变,不能影响以公司名义履行合同的义务,公司合伙人的离开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该装修公司必须履行装修合同。案件三:小小失误酿大错
知错就改诚信好去年的一天,在河东机场换登机牌的吴先生被告知因身份证姓名与持票人姓名不一致,不允许登机时,吴先生仔细核对,才发现原来是长城路某订票处的工作人员将“吴”字错打成“昊”。为了不耽误出行,吴先生只得将手中打七折的飞机票退了,重新买了一张全额飞机票。回银后,吴先生便到兴庆南区消协投诉。当消协工作人员到订票处调查时,得知订票处已将机票差额380元退还吴先生,还主动承担了退票费用,并由经理亲自带着礼品上门道歉。执法人员与吴先生核实,吴先生对订票处这种知错改错的服务态度非常满意。案件四:消费者人格尊严
不容侵犯
2006年5月30日中午,年近七旬的永宁县杨和镇居民左某到市场一家熟肉摊点买肉时,因为买卖纠纷,左大爷和经营者王某争吵起来,经营者王某在争执中向左大爷身上吐了一口口水,左大爷非常气愤,两人矛盾激化。正巧被路过此处的永宁县消协宁和分会的工作人员看到,他们立即上前询问。了解事情的真相后,消协工作人员告诉经营者王某,发生消费纠纷可通过投诉等正常方式解决,他向左大爷吐口水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德。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众向左大爷赔礼道歉,免收了其买肉的6元钱,并赔偿左大爷精神损失费10元。案例五:“玉优”稻种不抽穗
农工获赔3.8万元
去年10月26日,灵武农场农工吴某来到灵武市工商局农场工商所投诉,称他从某种子公司购进700公斤“玉优1号”水稻种,在112亩承包地中种植后出现抽穗率低、不灌浆现象。执法人员赶到尚未收割的稻田,确认吴某反映属实。经自治区农科所专家实地测产、鉴定,吴某水稻减产的主要原因是种子中混有亲本所致。经查,吴某所购稻种属试种品,包装袋上无任何标签说明,某种子公司也承认了稻种空瘪率多的事实。最终,种子公司给吴某赔偿3.8万元。案例六:交了首付不见房消协调解获赔近两万元
消费者赵某与灵武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购物中心”二楼面积为16.87平方米的营业房,总价为8.1万元,赵某交了4.1万元的首付款后,由于“购物中心”部分商业网点重新规划,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赵某同意,调整了他购买的商业用房。去年5月,赵某来到灵武市消协城镇投诉站投诉。执法人员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当事人同意而擅自调换消费者的原定购房位置,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开发商单方违反合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多方调解下,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赵某首付购房款4.1万元,赔付给消费者违约金、首付购房款利息共计1.82万元。
案件七:食物中毒8人获赔5000元
去年3月6日,在西夏区轻纺巷红仔阁牛肉拉面馆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14人食用后有8人发生中毒症状,发生中毒的8名消费者随后到朔方工商所投诉,要求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朔方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西夏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西夏区卫生防疫所联系,了解中毒事件的真相,并进行调查取证。经西夏区卫生防疫所检验认定为“亚销酸盐”中毒。经过朔方工商所工作人员多次作代某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讲解政策法规,代某及家人同意一次性赔偿8名中毒者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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