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为市场经济毒瘤的商业贿赂,是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关注的焦点之一。为此,索维东专门提交了《关于完善惩治商业贿赂法律的议案》,建议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更多法律依据。
涉案金额32.86亿元
从2005年8月到2006年9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0992件,涉案金额32.86亿元。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2537件,占总数的23.1%;涉案金额8.35亿元,占总金额的25.4%;涉及厅局级干部68人,县处级干部511人。
“有些行业商业贿赂已经成了潜规则。”这位检察官说:“比如汽车销售,买一辆奥迪4缸的回扣是多少,奥迪6缸的回扣又是多少,都有规则的。”商业贿赂在土地批租、建筑市场、医疗等领域比较泛滥,这位检察官说,医药购销领域现象更为严重,医疗器械、医药领域方面非常厉害。土地批租、建筑市场承揽工程中也是如此。
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经济
“市场机制需要的是规范化运作,遵循的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原则。商业贿赂则通过给予对方利益获取交易机会,破坏作为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这样下去,中国出现的将是不完善、不健全、混乱的市场。”他警告说,从这几年看,商业贿赂的存在,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受到侵蚀,有些从业者已经陷入恶性竞争的环境。
他说,从长远来看,打击商业贿赂是一件大事,“如果市场经济里商业贿赂盛行,交易成本就高了,并且腐蚀社会风气。更重要的是,会导致假冒伪劣和坑蒙拐骗的发生,市场经济不能正常发展,人民群众会失去‘放心感’和‘安全感’。”
法律不完善,造成“漏网之鱼”
“我国法律中关于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过窄,致使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难以追究,”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谈及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时这样说。我国贿赂罪主体范围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国有单位,但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医生),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此外,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仅仅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
“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藏,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这位为此专门提交了完善我国惩治商业贿赂法律议案的检察官说,商业贿赂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等形式。
受害人难以依法主张民事权利
索维东还认为,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的模糊,容易造成执法的障碍。”同时,相关规定也没有明确回扣和一般商业贿赂行为及相关折扣、佣金、附赠行为的特征和性质。索维东说,“而且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他指出,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主要规定了刑事和行政制裁手段,而没有相应的民事制裁手段,导致了商业贿赂民事法律责任的缺位。“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或公平竞争权,对受损经营者不规定民事救济权利,就会使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难以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向违法经营者主张民事权利。”他说。
(据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