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辩论
记 者 殷志艳 通讯员 林 法 林 剑
上午9:50,临安市法院207法庭。一个胖胖的女人,穿一件大红花棉袄,低着头,端坐在被告席上。
她就是本报昨天报道的《临安法院今天开庭审理一起盗婴案 大龄女人因怀不住孩子医院偷人》的主角金某,42岁,临安农妇。
4年前,金某丧偶后改嫁,但一直没有生育,怀孕两次都流产了。迫于婆家人的压力,金某假装怀孕,“临产”前,从临安一医院的妇产科病房抱走一个新生男婴,带回老家谎称是自己生的。
昨天的庭审采用简易程序。金某没有请律师,当庭几乎没有辩论。
庭上只有三个人:被告金某、40岁左右的男法官和一位年轻的女书记员。法官核对过金某的身份,开始宣读起诉书和证人证言(被盗婴儿母亲的证言、出租车司机和卫生院医生的证言等)。
“以上证言对不对的?”法官问。
“对的对的。”金某双手平放在膝盖上,不停地点头。
“你有没有要为自己辩护的?”
“我肚子里原来是有小孩子的,我没想去骗,我是想抱回去自己养的……”金某说到一半,突然转过头,朝身后的旁听席扫视。
“不要转头!”法警让她坐正。
“我老公没来!”金某呆呆地说。
开庭半小时,法官起立宣判:“被告人金××为抚养子女,采用蒙骗的方法,使出生不满10天的婴儿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退庭后,法官允许在场的三家媒体对金某集体采访。
一位女记者把话筒伸到金某面前:“你自己想当母亲,人家也是刚当母亲,你抱走人家的孩子,有没有想过人家的感受?”
“我老公怎么没来?”金某目光游离,答非所问:“你给他打个电话!”
记者们面面相觑。
为什么以拐骗儿童罪对金某起诉定罪,而不是拐卖儿童罪?
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陈松涛律师说,依据刑法,这两种罪名虽然只有一字之差、犯罪的手段也基本相同,但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儿童的行为。
金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收养,而拐卖是为了获利。如果拐骗后再去卖,性质就变成拐卖儿童了。
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拐骗儿童罪的量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据《江南都市报》3月13日报道,3月11日凌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第一人民医院,产妇邓苏梅三天前产下的一个3.8公斤重的男婴,被一名女子从病房内偷走。警方目前正全力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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