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从省法制办获悉,列入今年省立法计划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日前开始公开征求民意。
意见稿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及其周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对于单位或个人窃电行为,应补交窃电电费及违约金。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最少以180天算,最多不超过365天,生产经营用电每日按12小时计算,其他用电每日按6小时计算。窃电者还要赔偿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及造成其他事故带来的损失。
您对我省电力保护立法有什么建议,可与省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83396445。征求意见稿全文见省法制办网站https://www.jsfzb.gov.cn。(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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