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维欣 刘栋
坚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要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积极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重点做好下岗失业和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积极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推进退役军人安置改革。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摘自《政府工作报告》公民就业权要有法律保障——访全国人大代表李邦良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促进就业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了保障就业,解决诸多就业问题,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宣布,《就业促进法》已经纳入今年计划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
昨天,记者专访了我国提出《就业促进法》议案的“第一人”——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邦良。“就业促进法”议案“第一人”
李邦良代表在采访一开始就显得情绪很高:“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能用5年时间,为老百姓真正做成一件实事真是相当不容易!”2001年至2002年期间由于全国很多企业转制,导致了大量企业职工下岗,随着下岗职工人数剧增,下岗问题不断升温,最终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考虑到如何保证下岗人员的就业权利,李邦良代表参考国外相关法律,走访浙江省的劳动、工会等部门,多次走上街头了解普通人的就业情况。2003年春天,他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领衔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的议案,这是我国第一份有关促进就业的立法议案。
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再次提交关于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的议案。他在议案中提出,要“将企业、社会、政府各部门开发就业岗位由‘道义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由选择性义务上升为强制性义务,用法律手段将就业责任落实到各单位、部门”。
第二份议案很快得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先后两次发函征求他的意见。2006年“两会”期间,李邦良接到《就业促进法》被列入当年人大立法计划的好消息,2007年2月26日,《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每年‘两会’期间提交全国人大的代表议案很多,但是真正被列入立法计划的却凤毛麟角,最后成为国家法律的更是少之又少。”他诚恳而又朴实地说,做人民代表就是要为人民办实事,五年下来能为人民切实地做这么一件事,就没有辜负人民的信任。“人大代表的职责就是为老百姓谋利益。提出制定就业促进法,我只是做了一件应该做的事。”促进就业是政府的职责
李邦良表示,《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政府有责任促进就业,应当为公民就业创造条件,是公民实现劳动和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
他说,就业是民生之本。但目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短期内难以改变,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不少求职者缺乏职业技能或者不能适应新职业的需要,难以实现就业、再就业;中西部、老工业区就业困难人员多,岗位供应不足;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将有1.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要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多种因素交织,我国的就业问题尤为复杂,特别需要政府长期不懈的努力。为此,《就业促进法(草案)》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如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对再就业这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业促进法也要求有关部门对下岗失业人群进行培训,让他们获得再次就业的技能和条件。这些都将成为政府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
李邦良还说,除了责任,草案还赋予了政府督促企业实现公平就业的权力。公平就业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每个企业每年要接纳一定人数的残疾人员工。有了法律依据,政府对就业市场的干预将有强大的法律支撑,更具有强制力。大学生也需要就业培训
近年来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没有哪个群体像今天的大学生那样尴尬、无奈。十年寒窗,高额学费,毕业后却还得为谋职奔忙。
李邦良说,根据教育部门统计,当年大学毕业生在离校后的就业率为70%左右,有30%的大学生在毕业离校时还没有找到工作。“一个大学生背后站着一个家庭;培养一个大学生往往需要一家人多年的倾力经济支持。解决不好会引发连锁社会问题,必须妥善解决。”
他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除了政府、教育部门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做好服务、加强指导,企业需要转变用人观念,大学生也要转变就业观念。
李邦良说,大学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适应就业市场的情况,拓宽选择面。现在很多大学生眼界很高,不愿到基层工作,应届毕业生的洪流不断涌向沿海大城市。然而要使在大学期间学到的理论知识发挥作用,还需要实践经验。大学生到基层去,到需要人才的中西部地区去,既是实现就业的途径,也是进一步充实、提高自身能力的机会。
同时,目前用人单位对使用大学生也存在误区。李邦良说,“企业总希望招聘到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但哪里会有这么多呢?”企业应当转变观念,把培养人才视为自己的社会责任。在这方面,需要配套的政策、法律、法规,鼓励企业聘用大学毕业生。同时,“职业培训除了针对再就业人员,还应在大学生中展开,帮助他们走出校门后能更快地适应需求、融入社会。”
最后,李邦良代表说:“这部法律,连同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等4部法律,将使我国在劳动就业方面形成相互关联的、比较系统的劳动就业法律体系。有了法律保障,公民的就业权利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代表委员热议就业
全国人大代表谭仲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人口众多的中国,就业难问题凸显。解决此问题的一个关键就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很多企业招收技工比较困难,究其原因是受到过正规职业教育、有实践经验的人比较少,而企业需要的正是一些上手快、操作能力强的员工。需要对求职者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
全国人大代表唐晓青:
大学毕业生应培养成熟的就业心理,根据社会需求设定自己的择业期望值。同时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增加学校、学生与人才市场之间的联系渠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就业信息。政府也应制定正确的政策,引导更多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偏远地区及中小城市去就业。另外,当前我国高校学科设置不合理、高校过度扩招以及较为落后的产业结构也是大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
全国政协委员董力:
中国正处于一个转轨时期,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积存、新生劳动力进入高峰期、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大量地向城市转移等,形成巨大的就业压力。政府要充分发挥就业“助推器”的作用,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的良好环境,通过完善各种优惠扶持措施,为自主创业提供各方面的便利,同时利用经济杠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他们吸收劳动力就业。
全国政协委员袁立本:
在现行的人才就业方式中,传统招聘形式非议颇多。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就业率,除了需要政府引导拓宽就业渠道外,以网络招聘等更加科学、高效的手段,实现企业与人才的对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因就业难带来的社会安全隐患,为减轻就业压力注入活力。互联网招聘不但能有效解决交通、安全等传统招聘的隐患,在效率方面,网络招聘也有着天然的快速、无时间地域限制的优势,其免费特性也让求职者减轻了经济负担。
(本报北京3月13日专电)相关链接中国扩大就业路线图
1980年
为解决大批知识青年和新生劳动力的就业,中央提出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志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
1986年
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打破了国企职工能进不能出的限制。
1992年
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进入劳动力市场。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证了国有企业的用人自主权。
1997年
中央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并且明确“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1998年
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提出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2002年
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出台多项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政策措施。
2003年
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出台多项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措施。
2005年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制定了2006年乃至今后3-5年的就业政策。
2003年-2005年,我国年均新增城镇就业人员936万人,与2002年之前相比,每年多增加2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中已有1460万实现了再就业。
全国基本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
2006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18部委共同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年
《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