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4日电 (记者杜筱)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黑龙江省在新修定的《黑龙江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在周围10米内不得修建禽畜饲养场等污染源。
规定要求,集中式供水的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水源地、地下水等应当有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验,管网末稍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加氯消毒间应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集中供水单位周围10米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应对水质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5米以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二次供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用水相连接,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当做水箱池壁;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涂料应当无毒无害,内壁涂料应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50毫米时应用镀锌钢管,大于或等于150毫米时应用给水铸铁管;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一至二次,并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测合格。
另外,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人员未经卫生知道培训和体检合格上岗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且每年应当复训一次并进行健康体检一次。清洗消毒剂应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在岗位水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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