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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凑学费偷牛坐牢 女儿获检察院资助(图)

翔安区检察院资助并慰问被告人家属。

  为凑学费父亲偷牛坐牢 女儿该不该获救助

  翔安农民陈某没钱给女儿交书本费走上盗窃之路,区检察院资助其女儿上学费用这是我市实施的首例政法部门对被告者家属经济资助,专家呼吁这一人性化关怀应制度化

  49岁的陈某,是翔安农民,其家人靠他打杂工的微薄收入维持生计。去年9月,陈某因与人合谋盗窃耕牛而被警方逮捕。日前,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翔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近日,翔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延安等一行人前往陈某女儿丹丹(化名)就读的学校莲河中学探望,并资助孩子上学费用500元。据称,这是我市首例政法部门对被告人家属实施经济资助。

  为何要对这起盗窃耕牛案件的被告人家属实施救助呢?原来,经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这个盗窃耕牛案中,注意到这么一个细节,有盗窃前科的被告人陈某在刑满释放后20多年里,不曾再盗窃过或有其他犯罪行为,为何这次又再实施盗窃呢?

  陈某直言不讳:“开始我也想不去,后来想到我女儿第二天要交书本费,可家里却已穷得丁当响,实在无奈。我知道自己这样做,很对不起女儿。以前年轻不懂事做了犯法的事,现在这把年纪却又重犯错误,实在说不过去。”说到这里,陈某眼含泪水。陈某的老婆早年就离家出走,父母兄弟已死,只有两个相依为命的女儿。

  提审结束后,办案检察官赶赴陈某女儿所在学校,向学校了解到,陈某的女儿在读初三,孩子成绩比较优秀,懂事乖巧,考上高中根本不是问题。去年9月中旬,学校确实曾催促开学初没有交学费的学生交费,陈某的女儿也是其中的一个。在老师眼里,“这是个值得同情的可怜女孩”,学校得知陈某的事情后,就安排其女儿住校,每学期提供她750元伙食费,并免掉其未交的学杂费,但因学校经费紧缺,丹丹下学期的生活费和学杂费还没着落。

  办案检察官得知情况后,当即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得知情况后十分重视。从人性化办案和关心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区检察院领导经过研究,决定资助这个困难家庭。

  记者在学校见到了陈某的小女儿丹丹,她目前正就读于我市莲河中学,这是一个文静乖巧的女孩。当时天气很冷,正下着小雨。学校里的男生人人都穿着保暖的外套,不少女生甚至加了毛衣。而丹丹仅穿一件单薄的衣裳。我们问她冷不冷,她笑着说,“习惯了,不冷”!

  丹丹说,去年她家可谓是多灾多难。先是在深圳打工的姐姐把手摔断了,治病就花掉了家里仅存的一点积蓄。最疼爱她的姑姑也不幸车祸去世。

  记者见到,丹丹家里连一件完好的家具都很难找到,更不要说电视等“奢侈品”,厨房和卧室因为久不使用,都积了厚厚的一层灰,感觉又阴冷又凄凉。她说,家里用电的总闸关了,没办法开灯,房子时常漏水,开灯怕会漏电,每当台风来临,家里都没人敢住。

  新闻纵深

  给被告人家属贴“有色标签”要不得

  承办这一案件的检察官杨端丽认为,贫困不是犯罪的“理由”。陈某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没钱给女儿交学费,最终走上了盗窃之路,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本案中,陈某犯有前科,且在伙同他人盗窃耕牛的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尽管其犯罪动机事出有因,但并不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但是,如何预防这种情况的再度发生,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课题。尽管陈某出于个人和家庭的原因而犯下罪行,但其中不乏有社会因素的影响。其家属也是犯罪的受害者,如何抚慰帮助被告人和被告人家属便成了一个重要的社会课题。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很不完善。即便是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至今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已在积极探索。而最高人民法院1月7日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把“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作为“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的重要任务,把这一制度的建立推到全国层面。但是对建立被告人、被告人家属救助制度却鲜有提及。

  也许,会有人质疑,被告人触犯法律、祸害他人,凭什么还要给他的家属救助?理由很简单。一方面,因为被告人、被告人的家属也是人,也是国家的公民。那么,作为履行社会管理与服务公众双重职责的国家,就理当保障这些群体的基本社会福利。另一方面,通过惩罚犯罪达到预防、减少犯罪是国家法律的终极目标。因此,救助被告人、被告人家属的意义不言而喻。

  法律平等保护公民权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我国的法律和制度应当平等地保护一切公民的人权。在现阶段,人权首要体现为生存权和发展权。这就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地建立救助制度,当公民因为低收入而面临温饱问题、子女就学难问题时,国家应当给予足够的救助,这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所必需的,如果公民及其子女的生存面临问题而得不到有效的救助,就有可能诱发一部分人走上犯罪道路。

  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人在案发前能得到有效的救助,解决了他女儿的学费问题,他就不会实施盗窃行为。因此从本案就可以看出,建立普遍有效的救助制度,是当前社会保障建设的当务之急。在普遍的救助制度建立之前,公民或单位自发地对需要帮助的人予以慈善捐助,这是非常值得提倡和鼓励的。

  人性化关怀向社会延伸

  有人提出疑问,被告人陈某因为自身经济困难,为给女儿交学费,实施了盗窃行为。对陈某的行为,法律是否该网开一面,为其减轻刑罚呢?在陈某被拘留后,陈某女儿所在学校得知陈某的情况后,安排其女儿住校,每月为其提供生活费并免掉其未交的学费,同时翔安区检察院领导一行前往陈某家庭给予资助500元。法律上是否也应该向这类因贫困而犯罪者的家属伸出援助之手呢?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认为,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盗窃罪之成立必须有以非法占有该项财物为目的的犯罪故意。拿错了非自己所有的财物则不构成盗窃罪,但必须指出的是,盗窃犯罪分子必须意识到他所窃取的是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陈某作为一个49岁、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只要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陈某一人的犯罪行为而给他的家庭成员也贴上“有色标签”。被告人的家庭成员是无辜的,他们同社会上的普通人一样,如果生活上有困难,就应该得到社会救济。本案中,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资助贫困被告人的家庭成员体现了人性化办案的精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关心被告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一方面可以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一方面也可以使犯罪行为人更好地接受改造,解开对社会的心结,减少重犯的几率,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这种人性化的关怀不应当仅仅停留在个案的讨论中,而应当将其制度化、法制化。由法律对在何种条件下可以给被告人必要的便利加以明文规定,使其有法可依。公安部最近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就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同时这种人性化的关怀要延伸到社会中,形成一种制度,多部门、多团体联动,这样才能真正地构建一个和谐社会。

  文图/本报记者 郭桂花 实习生 李奕佳 通讯员 杨端丽 石华(除署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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