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刘国文本报资料照片 记者 强军 摄
事故发生后,搜救人员在现场寻找遇难者尸体
本报资料照片 记者 李杰 摄
本报商洛讯(记者 强军)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镇安县黄金责任有限公司“4·30”重大事故中3责任人,分别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2006年4月30日18时40分,镇安县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尾矿库实施第六期加坝增容施工时,部分主体坝垮塌,导致15人死亡,2人失踪(后确认死亡),5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0余万元。
近日,镇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镇安县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原车间主任张志华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镇安县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刘国文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原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矿山分院工程师王建军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4·30”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镇安县黄金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安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正规设计,擅自4次加高扩容,以致发生溃坝。三被告人具体责任如下:
事故直接责任人张志华身为车间主任,无视安全法规,在发生险情后又不采取正确方法处理。
事故主要责任人刘国文明知张志华及选矿车间无资质资格却安排张志华负责施工;在聘请设计人员时,不按设计有关规定要求对方考察论证设计;施工中未到案发现场检查过问施工情况。
事故主要责任人王建军身为专业设计人员,却不按建筑设计有关法规办事,不到现场勘查取得第一手资料,对评估报告中出现的问题未引起重视,错误认为可以增容加坝,擅自将未有任何说明情况的设计图传真给镇安县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按图纸施工时发生重大事故。
目前,三被告人对宣判结果不服,均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