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熊智能 长沙报道
2006年以来,多名高层贪官落马,今年两会代表委员建议要筑起“教育、监督、制度、惩治”四道“防腐墙”。图为观众在北京中华世纪坛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展。图/新华社
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近日透露,国家预防腐败局已通过中编办审批,但具体挂牌和运作时间尚未确定。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则透露,国家预防腐败局将在今年成立,设在监察部。这个即将成立的新机构,其性质、主管部门、肩负的责任、拥有的权力究竟如何?本报特邀中南大学教授、宪法学专家邓联繁进行了分析。
定位:国家的政府机关
国家预防腐败局将被赋予一种怎样的性质出现在国家机构中?
邓联繁认为,首先,如果“国家预防腐败局”名称已定,那就意味着是一个国家机关,不能放在中纪委,那样就是党的机构。其次,这个机构的职能决定其不可能设在全国人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有关预防腐败机构,但不可能叫“国家”预防腐败局——从国家机构的名称来看,带有“国家”二字的,都属于政府的工作部门,例如“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等。
邓联繁说,是将预防腐败专门机构作为国务院的一个直属机构呢,还是将其放在国务院的某个部委?有人主张设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的专门预防腐败机构,但它与监察部的关系如何处理?将“国家预防腐败局”机构设置在监察部,可能是出于谨慎、稳妥的考虑,有其合理性。
职权:统筹、协调、监督
关于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权,人们最关心的是预防腐败的职权是否因此而集中的问题。也就是说,诸如纪委宣教室、党风室、纠风室,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等,在预防腐败方面的职权是否都会统一归口到预防腐败局?
邓联繁认为,对于纪委来说,它是党的机关,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纪委的预防腐败的权力主要是在党内行使的,与国家预防腐败不矛盾,也不可能由国家机关来代为行使。至于检察院,可能比较麻烦,这涉及到权力的重新分配。前几年讨论检察改革时,有人提出取消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检察院坚决反对。如今,要取消检察院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恐怕还会遭到强烈反对。其实,国家预防腐败局更重要的职能可能在于统筹、协调和监督,而不是亲自去处理每个具体问题,各个部门还得承担相应的预防腐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