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4日讯记者杨傲多“目前我国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较突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各级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力度的问题,也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既有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信用缺失的问题,又有社会对消费者教育和指导工作关注不够,消费者缺乏应有的消费知识和维权意识问题。
梁燕君从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提出了以下建议:
———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积极探索灵活和便捷的诉讼方式,如在各级法院中设立小额争议法庭或巡回法庭,简化诉讼程序,在有关法律中增加有关小额消费纠纷与群体诉讼的争议解决内容条款。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和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职权。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动力。一是设立侵权最低赔偿金。二是增强对受害方的补偿性赔偿。三是严格直接损失赔偿,明确规定间接损失赔偿。
———创新维权方式。如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消费者协会内部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消费争议仲裁案件的日常受理工作。仲裁委员会可以制定小额消费纠纷仲裁规则,由独任仲裁员按照简便程序审理,免收或优惠收取仲裁费等。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在行政监管上,要解决好几个部门都管又都不管和管不好的问题,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赋予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