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太平代表
本报记者 台建林 本报通讯员 窦力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太平代表认为,法治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胡太平说,社会主义法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和坚实的制度基础,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具体的设计和规制。各部门法在宪法的统领下形成了一个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共同绘制了和谐社会的制度蓝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检察机关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大责任。社会主义法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制度“蓝本”,要将这一美好蓝图变为现实,必须依靠法治。”胡太平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力量,他的每一项职权都与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他通过依法履行批准和决定逮捕及公诉职能,打击刑事犯罪,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规范国家权力正当合法地行使,促进依法行政;通过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可以说,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检察机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胡太平表示,他将带领陕西省检察系统牢固树立和谐执法的思想观念,强化“五种意识”:
———强化政治意识,坚持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服务大局、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
———强化宪法意识,坚持依法治国,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法为民,不断提高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和打击刑事犯罪的能力;
———强化公正意识,坚持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文明办案,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
———强化责任意识,把队伍建设作为事关检察机关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不断提高服务构建和谐社会、西部大开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能力。
胡太平最后说,惟有如此,陕西省检察机关才能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职责,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报北京3月1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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