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天获悉,今年我市将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烟台海参、烟台鲍鱼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成功后,烟台地区以外出品的海参、鲍鱼将无法盗用“烟台”旗号。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其质量、声誉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该标志有利于保护民族精品和文化遗产,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我市的龙口粉丝、烟台葡萄酒、烟台苹果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烟台大樱桃也于去年9月正式申报,现已通过公示。
如今大江南北打着烟台海参、鲍鱼旗号的经销商和酒店比比皆是,其中“李鬼”颇多,如果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打假维权将缺乏法律依据。(张晋莫言)
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在国际上被广泛运用于农副土特产品、传统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等诸多领域。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它的出现,源于消费者对特色产品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者对特色产品生产地域的保护需求。
实施地理标志注册保护是欧盟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我国,目前主要可以通过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二种方式获得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在2005年第151号公告发布,现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及其说明予以公告。
质检系统各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部门,可按照该比例图,监督印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发放、使用、监督等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