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我省在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要求,供水单位在周围10米内不得修建禽畜饲养场等污染源;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规定要求,集中供水单位周围10米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应对水质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5米以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二次供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用水相连接,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做水箱池壁;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涂料应当无毒无害。
另外,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人员未经卫生指导培训和体检合格上岗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且每年应当复训一次并进行健康体检一次。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最高罚款2000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应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供水的,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给不符合卫生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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