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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推动慈善事业立法 挪用善款捐赠人有权追回
时间:2007年03月15日13:34 我来说两句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等多位代表在小组会上临时形成动议合写建议,推动国家尽快针对慈善事业立法。经过代表们几天加班加点的草拟,昨日这份建议终于“出炉”,其中不乏对中国慈善事业有创建性的思考。为了让捐赠方放心捐赠,他们强调细则应保障捐赠人对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和结果的知情权。

  让捐赠企业尝甜头

  据陈舒等代表的调查,目前只有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农村寄宿学校建设工程等少数慈善项目捐赠的企业,才可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可以享受捐赠税收优惠的公益性社团范围太窄了,企业和民众捐赠无门。”陈舒代表这样认为。

  为此,他们建议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细则首先应明确何为“公益性捐赠”,明确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联系,让该享受到优惠的捐赠企业切实尝到“甜头”。同时,建议允许符合条件的民间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同等享受捐赠税收优惠。此外,建议对于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有权追回挪用善款

  代表们调查发现,目前对公益性捐赠中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受赠人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理,没有从保护捐赠人的权利方面作出规定,对捐赠人知情权的规定也不明确。

  他们认为,慈善立法应该给慈善机构自我管理戴上“紧箍咒”。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或者受赠人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捐赠人都应有权追回。此外,受赠人运用捐赠款物实现捐赠人目的所必须开支的具体项目和比例限额也应该明确。

  “受赠人应有向捐赠人报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责任,而捐赠人对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和结果的知情权也应该得到法律保障。”陈舒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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