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记者顾立林)法院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而处境困难。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建议,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当事人,以缓解社会矛盾,体现国家对特困群众的人文关怀。
李道民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发现,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涉及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保护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在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于目前缺乏制度性的救助措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及时保护,使得申请执行人处于非常困难的境地。有的当事人选择了上访,有的甚至采取极端的手段,既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也影响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2006年,河南三级法院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河南高院倡导建立了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对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无履行债务能力,而自身又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救助资金。截至2006年底,全省161个县(市、区)共有124个县(市、区)财政拨出专款,建立了“特困群众执行案件救助基金”,累计筹措救助基金2100多万元,使5000多位申请执行人得到了救助基金的救助,不仅解决了群众生活困难,化解了社会矛盾,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李道民说,各地在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的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资金来源没有保证,救助基金的长期性和制度性不足,救助基金数额不均衡,多的县上百万元,少的只有四五万元。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影响了“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制度作用的发挥。为此,李道民建议:
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并从法律制度上给予明确,使其成为通行的制度。
二、财政、民政等政府主管部门,就“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的设立程序、资金来源和资金数额,出台专门文件给予规范和保障,真正使该救助基金有稳定资金来源,长期发挥作用。
三、法院会同财政、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颁布文件,明确“特困群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办法,确保该基金能够发挥救急救难、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