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05年,商务部发布了190个2005年—2006年“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对引导企业扩大自主品牌出口,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2005年—2006年“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即将到期,为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着力实施品牌战略,切实提高贸易效益”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名牌对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导向作用,商务部决定继续开展“中国出口名牌”评价工作。
根据商务部要求,北京市商务局负责北京地区企业(含中央在京单位)的推荐工作,现将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出口名牌”评价体系分为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两部分(见附件1)。前者为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方可按附件1要求向北京市商务部提交申报材料。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31日。
二、北京市商务局将认真审核北京市企业(含中央在京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就有关企业的资格条件征求本地区质检、卫生、环保、劳保等部门意见。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3)进行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本地区推荐“中国出口名牌”备选名单。
三、北京市商务局将在网站上公示北京市拟推荐列入备选名单的企业。
四、商务部将组织行业和专家进行复审。按照得分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地区差别等因素,提出“中国出口名牌”名单,经公示后发布。
五、企业应按附件2所列商品类别申报。跨商品类别申报的,每个商品类别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
六、“中国出口名牌”发布前,2005年—2006年“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继续有效。
联系人: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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