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报2月1日“有此一说”的栏目中刊登了《信息优势≠战场优势》一文,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因为信息化战争条件下,争夺制信息权已经成为战场主动权争夺的最高形式,而夺取与掌握制信息权的主要标准,就是看是否掌握与拥有了信息优势。
美军是最早提出信息优势概念的,在其许多军事文件中都对信息优势进行了明确界定。例如,1998年版《联合信息行动》条令认为:“信息优势是指,使己方拥有不间断地搜集、处理、传递信息的能力,同时剥夺敌方的这种能力。”2001年版美陆军《作战纲要》则指出,信息优势是“在使敌方无法不断地搜集、处理和分发信息的同时,使己方拥有这种能力,并达成作战优势”。由上可见,美军所指的信息优势主要由战场感知优势、战场连通优势、行动控制优势、火力控制优势这四方面构成,并对达成信息优势的标准做了明确规定的规定。
在战场感知优势上,美军强调最大限度地获取战场信息,掌握战场情况。要求通过信息战等对战区内40%至60%的重大事件拥有实时、全天候以及连续的信息;能掌握4000平方公里范围内89%的机动目标;战场信息网每小时传输2000个目标信息,提供500个打击目标的信息;在10秒钟之内将特定的目标信息和己方部队的配置信息传输给10万平方公里范围内的用户。在战场联通优势上,美军要求要达成战场信息服务网络的通畅可靠。比如,美军在海湾战争期间建立的通信网络,具备每天处理70万次电话和15.2万份电报的能力,使通讯联络达成了通畅可靠。在作战行动控制优势上,美军对信息优势也有着特别的要求,即通过各种作战行动,掌握和夺取战场主动权,能够及时有效地使用部队和打击兵器,保证战场作战行动的主动地位和行动自由。在火力控制优势上,美军要求运用先进的战场预警、探测、控制和自动识别系统,保证战场打击目标信息获取的准确性,提高精确制导武器的命中概率,实施有效的精确打击等。
当然,美军对信息优势的认识和理解只是一家之言,我们也不必唯美军之言是瞻,但它至少可以说明以下三点:一是信息优势不是空泛化概念,而是具体的、具有量化标准的质量性概念;二是信息优势不只是作战力量对比上的装备优势,还包括通过各种作战行动获得的战略或战役上的主动态势和有利布势;三是信息优势不是信息获取、传递、处理等单一优势,而是一个综合性的战场总体优势。因此,把信息优势与战场优势人为和简单地割裂开来,是不科学,也是不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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