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山东济南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济南市日前制定出台了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和待遇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延缓退休年龄最长可到70周岁,并取消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据了解,我市出台的新政策中,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面,做出了两项新规定。
一是打破以前退休年龄的限制,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延缓退休年龄,延缓期以年为单位,最长可到70周岁。二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取消缴费下限(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上限(平均工资的300%)的规定,由以往在60%(下限)和300%(上限)之间选择逐步统一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三年过渡期”的原则,2007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应统一到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08年及以后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将统一到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今年缴费基数的具体规定将在4月份之前,待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后另行公布。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介绍,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是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不够15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的养老待遇。在国家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因参保时年龄较大,缴费年限累计不能达到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延缓退休年龄,有利于为他们提供长远和稳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