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表决稿今提请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审议的还有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建议表决稿等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昨日上午表决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审议的还有: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建议表决稿。
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各代表团对物权法草案修改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后普遍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有些代表对草案修改稿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物权法草案
修改内容
界定国有野生植物资源范围
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有代表提出,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不清楚,能否规定一切野生植物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值得研究。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照宪法规定,森林、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区别地规定野生植物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不确切的。据此将这一条修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有代表提出,这一条同其他类似条款相比较,需要补充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设立。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句,修改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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