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07年3月12日,通州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保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由其赔偿受害人亲属因受害人张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计60516.67元。
2006年12月30日18时50分,保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通州市金沙镇某村路段。
据悉,此案系通州法院今年审理的首起由非机动车方肇事引发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法官提示:公众在对交通肇事罪的理解上存有误区,很多人认为只有驾驶机动车肇事才可能构成该罪,致使非机动车方驾驶车辆时缺乏安全意识,屡屡违反交通规则,发生车毁人亡事件。法官提醒:《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只准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人员;非机动车方同样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漠视人身安全,触犯法律,最终害人害己。
(李振男 于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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