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也有了质量保证期。今天上午11时,记者从市运管局了解到,本市《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四项制度正式出台,并于昨天开始实施。
据了解,按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者100天;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而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此外,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等应当交车主方自行处理,并做好登记。而修理厂处理特殊配件如废电瓶、废机油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本市目前正在筹备制定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定。
此外,不能拼装机动车、非法改装机动车以及维修废弃物的排放等将有望写入规定。原则上维修方应将换下的配件给车主,但如果车主不愿意自行处理换下的配件,也可委托维修方处理。但无论是自行处理还是委托托修方处理,都必须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如果发生维修纠纷时,车主也可向辖区的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申诉。
市运输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最严重的处罚将是吊销该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资格。
据悉,4月底前,所有汽车维修企业都必须将此四项制度在维修站显著部位进行公示,如不按要求做,市运输管理部门将把对其的处罚决定书张贴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口。
另外,目前,市运输管理局正在与市工商局联合,力争在今年年内出台《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