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代某在八达岭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撞上了路面上散落的大石块,导致车辆受损。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市一中院认为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中存在瑕疵,终审判决该公司赔偿6万余元。
2005年11月10日,代某驾驶帕萨特由西向东行驶至昌平区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62公里处时,因高速公路路面上散落有大石块,躲避不及与地面石块相撞后,车前部及后部又分别与道路护栏三次相撞,造成该车辆及道路护栏受损。
专家释法
著名消费者维权律师邱宝昌介绍说,代某驾车进入八达岭高速公路时,首发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向代某所驾车辆收取了费用,双方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因此,首发公司应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保障交费车辆安全通行。在此案中,首发公司虽举证证明其已按路政管理制度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据此证明已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高速路上出现石块后,首发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导致事故发生,该公司在管理上有瑕疵,应对代某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邱律师说,除了路面上出现的石块,高速公路上有类似的突发情况,管理者均要承担责任,比如路边没装护网,导致牲畜进入高速路,引发交通事故,就属于管理瑕疵。
既然属于首发公司的管理问题,为何没有全额赔偿呢?据了解,法院认为代某驾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导致此次事故发生,本身也存在过失,所以要适当减轻首发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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