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顾客为避免买到假货,均选择大超市和大商场购买名牌产品。殊不知,到乐购超市购买“dunhill”腰带等产品的部分顾客,却实实在在地遇到了“李鬼”。dunhill的生产厂商,愤怒之下奋起打假。日前,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乐购超市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厂商邓希尔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邓希尔公司于1997年6月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dunhill”商标,现仍在有效期间。2005年8月,邓希尔公司发现乐购公司销售与其注册商标“dunhill”完全相同标识的腰带系侵权产品。于是委托他人在乐购公司购买标有“dunhill”标识腰带一条,乐购公司开具的商品结账单和电子结算凭证所列商品名称为“精滑道皮带”;开具的购物发票“品项”一栏上标明为“dunhill”皮带。邓希尔公司认为,乐购公司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乐购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乐购公司在答辩时主张,该公司没有销售过带有邓希尔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开具的“商品结账单”和“电子结算凭证”中记载的商品名称为“精滑道皮带”,发票中载明的“dunhill”内容是邓希尔公司故意诱导其工作人员开出的。超市购物的特点是凭结账单据到服务台换取发票,可能存在两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且该邓希尔公司购买商品的柜台是出租给销售商的,有商场专柜租赁合同为证。因此,乐购公司认为,邓希尔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市高院审理后认为,购货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活动中开具的收付款凭证,收款方应当向购货方开具与其销售商品相一致的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邓希尔公司提供的购货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乐购公司于2005年8月8日销售了带有“dunhill”商标标识的腰带。另查,商场结算和发票均为乐购公司开具,足以使购物人相信该商品为乐购公司销售,因此其与案外人之间的柜台出租合同关系,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乐购公司作为大型超市的经营者,对商场出售的商品和商业行为,均负有保证合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不因出租关系而免除。故本案应认定邓希尔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乐购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乐购公司销售侵权产品且不能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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