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玲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向记者透露,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之事已通过审批,具体挂牌和运作时间尚未确定。此消息很快就在社会上引起热烈议论。许多人认为,现在反腐败的机构已很健全,党内有纪委,行政有监察部门,司法有检察院反贪局,为什么还要新成立一个预防腐败局?
产生这样的议论并不奇怪。
要反腐,更要防腐。抓大案要案的查处,虽是治理腐败中的重要一环,但不应是最后一环,也不能视为治理腐败的“杀手锏”。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来预防腐败。此番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借鉴国际上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
因此,成立预防腐败局,有一点必须引起体制建制者重视,那就是一定要赋予这个部门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力。预防腐败局从诞生之日起,就该有独立主事之能,这样防腐才能取得更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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