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表决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分为8章,共计60条。
背 景
从20世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中国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从平均实际税负看,内资企业要高于外资企业。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施行已10多年,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作 用
这部法律的表决通过,对企业税收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规 定
这部法律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高科技产业、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环保等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而且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为照顾部分老企业适应新的税率环境,依照法律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评 价
对这部法律的表决通过,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人大代表们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普遍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的表决通过,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实行统一税率,这也是中国税制改革同世界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全国人大代表郭广昌表示,中国已顺利结束了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经济发展正面临全新形势,此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恰到好处,可以使各类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不仅使国内企业得到实惠,而且有利于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和优化结构。
全国人大代表袁以星说,这部法律注意保持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及企业和财政的承受能力,能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外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
将给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带来同等税收待遇的企业所得税法16日上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专家表示,这标志着中国利用外资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外资企业在华享受20多年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
新的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新的税法,外资企业将不再享有比国内企业低十几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与内资企业一样要缴纳统一的25%所得税。此外,外资企业单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今后也将与内资企业统一。
外资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上的超国民待遇政策今年初已经结束。根据去年发布的有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必须与内资企业一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专家说,事实上,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外资在华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已经所剩无几。
专家分析认为,中国终结外资在华超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中国对外资关上大门,而是希望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解决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两税合一”符合公平竞争市场法则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16日说,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内资与外资所得税“两税合一”,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将推动中国利用外资的水平走向更高层次。
薄熙来在新税法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两税合一”有利于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国的改革开放已进行了28年,在新的市场条件下,水涨船高,对税制进行改革,实行“两税合一”也是大势所趋。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新的税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薄熙来说,过去“分”是合理的,因为它鼓励了众多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现在“合”也是合理的,因为它将推动中国利用外资的水平走向更高层次。
薄熙来说,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吸引力不会因此减弱。外商来中国,并不是被税收一个因素所驱动,其他因素也很重要,比如基础设施、科技支撑力量、劳动力素质、产业配套能力、融资条件和社会稳定等都要考虑,这六七条,其分量大于税收。更重要的要看市场,而中国正是全球发展最快的大市场。
关于新税法对港澳的影响,薄熙来说,新的税法对外商仍然是有优惠的,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实行15%的税率,微利的中小企业也享受20%的优惠税率。从区域上看,仍保留了两个优惠:一个是经济特区。香港、澳门与几个经济特区的关系非常密切,深圳、珠海、汕头三个特区都在广东,而香港、澳门的众多企业在此地设厂,这就给香港、澳门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税率留下了空间。另一个是西部地区。那里运距远,开发有一定难度,享受优惠税率大家都赞成。另外,服务业的税率由原来的33%降到了25%,而香港在服务贸易方面有很大优势。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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