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的断腿在首次治疗时没接到位,医生改变方法重做手术后又有失误,致使患者小腿外翻、关节活动受限。日前,靖江一患者将当地某卫生院告上法院,索赔15万余元。最终,经过两次审理,存在医疗过错的卫生院向患者赔偿7万余元。
2001年6月3日,患者朱某右小腿胫腓骨受外伤骨折。次日,靖江城北一家卫生院的医生给朱某做了复位、外固定支架固定术等治疗。之后的一年中,朱某多次检查,发现其断骨没有长好,折断处始终不连。2002年11月,卫生院给朱某取下外固定器,改用石膏固定。但其后,朱某的骨折仍未愈合。
在朱某的强烈要求下,2003年4月,卫生院为其拆除石膏,并于两个多月后免费改用钢板实施内固定术治疗。然而,此次手术,医生又放偏了钢板的位置,导致朱某在骨折愈合后小腿外翻、关节活动受限。
经泰州市和省医学会鉴定,朱某的致残不属医疗事故,但卫生院在治疗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或称过错。此意见,与上海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一致。
2005年底,朱某以卫生院不具备专科诊疗条件、使用非执业医师从事诊疗活动为由将院方告上法院,索赔15万余元。一审中,卫生院未能提供为朱某进行手术的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的依据。靖江法院认为,卫生院应负全责,依法应向朱某赔偿11万余元。
二审中,卫生院向法院补交了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件。但根据有关鉴定结论,法院依然认为,卫生院的过错与朱某的致残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最终,根据有关鉴定意见,法院判决,卫生院承担各项损害赔偿的70%,共计7万余元。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峰:法院的判决符合公平原则,首先不构成医疗事故并非院方免责的充分条件,在本案中院方存在过错并与朱某致残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依据民法中有关侵权规定:院方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虽不够成医疗事故,但卫生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至残有一定因果关系,又因不是医疗事故、治疗过程中存在已告知患者的医疗风险,二审判决的比较公正。
本报记者 张易
通讯员 苏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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