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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幼教”违规办学深度调查

  (上接10版)

  政府安排分流学生

  面对上述情况,在今年1月25日,建邺区教育局以“王萍幼教中心未办理审批注册手续,在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无办学资质创办幼儿园的情况下,擅自招收0-6岁幼儿,该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幼儿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教育法》第七十五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理由,对王萍幼教中心发出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目前,“王萍幼教中心”有幼儿200多名,年龄在1.5-6岁之间,其家庭住址主要在建邺区茶南附近和河西待拆迁地区,此外还有一部分在外区是靠汽车接送的孩子,为保证幼教中心取缔后幼儿有园可上,在建邺区政府安排下,现已经协调了辖区附近9家省市级优秀幼儿园接收这些幼儿,入学费用与王萍幼教中心一致,无需缴纳任何额外费用。

  希望政府给予帮助

  幼教中心为什么在这么长时间内,不办理相关手续?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和分流学生的方案后,为何还在继续办学?

  “王萍幼教中心”,幼教中心负责人郭先生很无奈的说:“王萍幼教中心是于2003年由私托站转变而成的,由于私托站办的时间比较长,有些学生都呆了好几年,产生了浓厚的感情,而且幼教中心本身办得也是很好的,家长们也愿意孩子在同样的地方继续上学,在此基础上,私托站才加大了投资力度,提高了办学质量,私托站以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和设施要求办起了幼教中心。本来办学是件好事,但现在出现这样的事,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心里感觉特别的冷!”

  那么,为何这么长时间不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手续?郭先生告诉记者,按照《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备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备,可以提出正式申请。幼教中心在2003年的时候,就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报告,但有关部门一直未予办理,只是要幼教中心按照要求去做就可以了。

  “现在的建邺区露园‘王萍幼教中心’的确没有社会办学许可证,但是,幼教中心一直努力在做相关部门的工作和积极的申请,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有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郭先生说。

  郭先生表示,在食品卫生方面幼教中心都是按照规定参加年审,关于在消防达标的方面,只是每年都增加一些消防设施、灭火器等防火材料,幼教中心具体按照什么要求去做,的确不是很清楚,而且在申报上也忽视了,这是幼教中心的失误。

  “目前,建邺区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向幼教中心发出停办告示,并要求对入园孩子进行分流,但有的孩子都已经在幼教中心呆了四五年了,现在把他们分流出去,有些孩子的家长会不同意,这样会影响孩子上学的延续性,而且学校还有许多老师,幼教中心也要对她们负责。另外,幼教中心属私营性质,园址是南京工程塑料件厂的旧厂房改造而成的,租赁期从2003年3月到2008年3月,目前幼教中心有200多名幼儿,办学本来就很困难,前期投入很大,而且短时间根本没有什么收益。”郭先生面对停办告示很是无奈。

  不管是停办还是搬迁,郭先生表示“会听从政府的安排”,他说:“希望有关部门重视幼儿园的教育事业,现在我们也投入了很大的资金,租赁合同也还没有到期,临时又找不到场地,如果有关部门能够提供场地,我们愿意搬迁,不需要任何补偿。如果让幼教中心自行解决的话,还需要政府的支持、配合和帮助。关于搬迁的问题,希望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给幼教中心一个合理的补偿。”

  违规办学坚决取缔

  但是,王萍幼教中心目前是一个毫无办学资质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却是一个客观事实。

  记者从建邺区教育局有关人员处了解到,王萍幼教中心以前是学前教育机构,依照《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中的规定,其应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实行登记注册年审制,而王萍幼儿园已由建邺区妇联(登记注册机关)办理了注销手续,责令其停办,并不再对其进行年审。

  然而,现在王萍幼教中心,却并未取得建邺区教育局、幼托办的审核认定。在这种状态中,王萍幼教中心在设施、收费、保育教育等方面,就容易出现许多的问题。而且,由于王萍幼儿园未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收费许可证》等,无法取得正规票据,就用自制票据进行收费,公然违反国家票据管理办法和物价管理规定。

  建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胡主任在接受采访时称,虽然王萍幼教中心是私营性质,但是,必须要按照教育法规来办事,该幼教中心根本不符合社会办学条件,到目前为止,对方一直没有向教育部门提出办学申请,由于对方非法办学,区教育部门于去年12月份向王萍幼教中心法人发出有关办学资格审查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把符合办学资质的相关材料,提供给教育部门进行审核。通知书发出后,对方一直没有回音,之后,教育部门按规定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方拒绝签收。

  “如果对方在规定的时间不接收处罚,继续违规办学,教育部门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胡主任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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